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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萍与刘淑梅、仇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萍,刘淑梅,仇文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533号原告:陈建萍,女,197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淑梅,女,1965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仇文胜,你那,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北侧。负责人:孙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萍诉被告刘淑梅、仇文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建萍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萍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