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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群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群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群孝,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签收起诉状副本时,仅收到一页起诉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任何证据。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被告注册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郑州市辖区,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