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743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5月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杨进章,盐城城南新区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74年5月2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孙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剩余部分由本院依法退回)。审判员 周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