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系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滦河村人,2010年4月15日与被上诉人结婚,婚后被上诉人也在双滦区打工,其后上诉人怀孕于2011年9月二人租住在双滦区滦河镇滦河村后街15号,直至2013年9月。近两年二人分居,被上诉人还在双滦区打工,也在双滦区租住,其不可能每天往返于双滦与宽城之间,双滦区是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51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双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现仍在双滦区打工,也在双滦区租住,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平& # xB;审判员 刘 连 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斯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