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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潘红与潘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潘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4974号原告:潘红,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嵇文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顺琴,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舞阳街633、635号1-2层、639、641号1-2层。负责人:黄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诉被告潘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红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潘红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撤回对被告潘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银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