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2号5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3号15-7号。法定代表人:邓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码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扣划至本院重庆码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71.74元的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