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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6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某与言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言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6710号原告:庞某,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盈和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言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庞某与被告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言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相识,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10月底二人还一起去日本自由行。2015年12月,被告称换了一份年薪30万元的工作,经常借口因工作原因晚归。2016年1月初,原告与被告因为工作应酬晚归的真实性发生激烈争吵。当晚被告提出离婚,我当时坚决不同意。我当时认为没有达到无法继续生活的程度,后来被告用各种方法要求离婚,迫使我无法工作。双方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12万元,以每月1万元分期支付方式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款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800元(按照2016年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20000*1.5%=1800);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言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1月21日,双方离婚。双方于2016年1月21日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载:“……四:因女方暂无工作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拾贰万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零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以每月壹万元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完毕。五、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按中国银行银行利率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订立,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存档,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之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言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庞某12万元及利息1800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八元,由被告言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刘燕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牟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