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平、姜守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姜守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姜守秋,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经商,住福安市。现羁押于福安市公安局看守所。申请执行人黄平与被执行人姜守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