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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德臣申请执行被告王建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臣,叶县胜利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王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马德臣,男,回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县胜利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德,男,1951年3月9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原告马德臣申请执行被告王建德、叶县胜利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樊俊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