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勖与杨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勖,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勖,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勖与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