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臧传伟与赵孝伟、周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伟,赵孝伟,周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51号原告:臧传伟,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宸,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孝伟,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周秋月,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臧传伟与被告赵孝伟、周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