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邮与黄永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邮,黄永利,李邮,黄永利,李邮,黄永利,李邮,黄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邮,男,1987年2月2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黄永利,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邮与黄永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