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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邮与黄永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邮,黄永利,李邮,黄永利,李邮,黄永利,李邮,黄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邮,男,1987年2月2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黄永利,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邮与黄永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