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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苑尚涛与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尚涛,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449号原告:苑尚涛,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尚涛诉被告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尚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尚涛以双方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尚涛撤回对被告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苑尚涛负担。审判员 吴 福 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管文清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