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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恒源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开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禾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志灵、任利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巴彦淖尔市恒源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开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禾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志灵,任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主要负责人:魏斌,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江龙,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丽,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恒源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利刚,恒源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开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灵,开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禾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自钧,禾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志灵,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任利刚,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与巴彦淖尔市恒源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开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禾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志灵、任利刚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因与被执行人商讨债务风险化解事宜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8执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其审判员 樊宏图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