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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财兵与被执行人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财兵,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江财兵,男。被执行人王琪,男。本院在执行江财兵与王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琪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财兵清偿货款17000元、诉讼费2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58.3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财兵与被执行人王琪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给付了案件款17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58.38元。现申请人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