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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冬梅申请余暮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梅,余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朱冬梅,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路2号,证件号码430626196812080629。被执行人余暮春,地址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路2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湘0626民初24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余暮春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暮春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