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冬梅申请余暮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梅,余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朱冬梅,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路2号,证件号码430626196812080629。被执行人余暮春,地址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路2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湘0626民初24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余暮春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余暮春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