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与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35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法定代表人:杨光华。被告: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厚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