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宣城亚邦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宣城亚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42号原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宪,职务不详。被告:宣城亚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祖秀,职务不详。原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亚邦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琼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