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冀延峰与邱光涛,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拖(新疆)东方红装备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延峰,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拖(新疆)东方红装备机械有限公司,邱光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冀延峰,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835号。负责人:马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社,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中亚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威,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拖(新疆)东方红装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街665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光涛,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址不详。上诉人冀延峰与被上诉人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拖(新疆)东方红装备机械有限公司、邱光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冀延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冀延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延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20.92元(冀延峰预交),减半收取2710.46元,由冀延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 鹏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德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