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丁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一中民终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