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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765号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省西安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15元,原告预交案件其他受理费6715元,由本院向原告予以退还。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