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夏洪友申请执行王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友,王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夏洪友,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乾,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川0802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乾的银行存款103970.00元(本金100000.00元、诉讼费257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昝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