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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光清,郭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95号案外人:袁惠明,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西楼3楼306、307号。法定代表人:龚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巍,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光清,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郭黔龙,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在本院执行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光清、郭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惠明对执行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1栋2单元6楼6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袁惠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袁惠明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袁惠明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