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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增杰、肖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杰,肖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马增杰,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肖磊,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现羁押于鹿泉监狱。关于赵银菊与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第五大道5-2-18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53××2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