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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米昂、杨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昂,杨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昂,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荣,女,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芝,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米昂因与被上诉人杨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昂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米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米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代理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