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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733号原告:尚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家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及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小孩杨某乙随被告生活;3、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精神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在江苏打工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原告未婚生子,经父母劝说,才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尚某某于××××年×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尚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二人一直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杨某乙随被告生活,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精神损失。被告杨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尚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某甲对原告尚某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原告尚某某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尚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据四,被告杨某甲书写的三份悔过书,被告杨某甲对书写的三份悔过书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写悔过书是想和原告尚某某和好。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杨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尚某某有过打骂行为,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尚某某提交的证据五,××××年×月××日被告杨某甲书写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被告杨某甲称是在生气的情形下写的。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关系不和,协商过离婚事宜,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尚某某提交的证据六,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之间短信记录二组,被告杨某甲称是别人拿他的手机发的短信,被告杨某甲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且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证明上述短信不是其本人发送,短信记录二组能够证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关系不和,协商过离婚事宜,被告杨某甲对原告尚某某有过辱骂言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尚某某、被告杨某甲于××××年×月在江苏打工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原告未婚生子,经父母劝说,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小孩杨某乙一直在被告杨某甲家生活,由杨某甲母亲照看。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尚某某于××××年×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尚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二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无果,原告尚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于××××年×月××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杨某乙随被告生活,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精神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该和睦相处,但被告杨某甲对原告尚某某有过多次打骂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严重受到损害,本院在原告尚某某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基于被告杨某甲想和好的态度,出于挽救家庭的目的,判决驳回了原告尚某某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夫妻感情未见好转,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尚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杨某乙一直在被告杨某甲家生活,由杨某甲母亲照看,原、被告离婚后小孩杨某乙随被告杨某甲生活较为适宜。小孩抚育费由原告尚某某按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44元的25%的标准,按年度支付至小孩杨某乙十八周岁时止。对于原告尚某某要求被告杨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尚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准予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小孩杨某乙随被告杨某甲生活;小孩抚育费由原告尚某某从2017年4月开始按照每年度2961元的标准支付至小孩杨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每年度12月31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家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