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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向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向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74号申请人: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西路。被申请人:常州市向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原告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向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向发机械有限公司冻结其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拓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向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