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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当阳执字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荣森与张云、许剑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森,张云,许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当阳执字0040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森,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张云,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许剑青,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本院作出(2010)当执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云所有的位于当阳市何当路盆景园第七层的商品房一套的产权查封(房产证号为���当市房产权证玉阳字第××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云、许剑青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云所有的位于当阳市何当路盆景园第七层的商品房产权(房产证号:当市房产权证玉阳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王 龙执行员  肖中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钟 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