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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2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马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2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19128H。主要负责人:刘振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向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桂英,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家辉,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马响利,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46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已还清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向强、吴桂英、陈家辉、马响利在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462.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