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执字第0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扣平与金柱矿业采矿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扣平,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字第002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扣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彭福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庆市金柱矿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怀宁县黄墩工业园区证号为XX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程 峥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