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64号原告汤某,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朱某,男,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