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汤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64号原告汤某,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朱某,男,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