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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潘天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天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218号原告:潘天宇,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油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李敬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潘天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石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潘天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天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潘天宇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