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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23法赔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7)新2923法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长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公司安全员。赔偿请求人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违法保全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赔偿车辆停运损失400000元,赔偿停车费17700院,赔偿请求人为此产生的交通费和各项损失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依申请人尚书梅的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库立保子第80-1号民事裁定书,据此裁定,本院扣押了×××号重型自卸货车。2015年5月12日,本院作出的(2015)库刑初字第6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扣押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属车主尹长青所有,该车挂靠于赔偿请求人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并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尹长青赔偿原告款项,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昌吉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尹长青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阶段,因变卖车辆,也由被执行人尹长青写明于2016年6月13日收到人民法院返还×××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钥匙一套、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营运证一本。上述事实清楚的表明,本院扣押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属尹长青所有,赔偿请求人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昌吉市神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的请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