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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42342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继峰与王智全、陈永福、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峰,王智全,陈永福,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23424425号申请人:赵继峰被执行人:王智全被执行人:陈永福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崔福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03民初3354、3355、33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智全、陈永福、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银行存款壹佰壹拾万圆整(小写: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