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徐慧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徐慧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68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29号。负责人:孙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兴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徐慧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慧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信用卡借款本金计9935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延滞金及其他杂费计65170元(利息,延滞金及其他杂费暂计至2017年1月3日,自2017年1月3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延滞金及其他杂费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被告自2013年12月13日起持卡消费,截至2017年1月3日止,欠款金额已经达到75105元(本金为9935元、利息为15517.29元、延滞金及其他杂费为49652.7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广发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被告信用卡交易记录、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9日,被告徐慧兴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白金信用卡,被告在《广发信用卡申请表》上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广发信用卡申请表》所附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规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1)免息还款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预借现金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数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的当天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客户广发卡账户中扣收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上述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广发信用卡用户指南》作为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809136023XXXX的信用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并使用账单分期,但却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1月3日,被告共计结欠原告透支本金9935元,利息15517.29元,其他杂费49652.71元(包含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卡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的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约将信用卡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支付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慧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35元,利息15517.29元,其他杂费49652.71元(包含滞纳金、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卡费)。(暂计至2017年1月3日,此后的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由被告徐慧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