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宝乐尔与苏亚拉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乐尔,苏亚拉其木格,呼比斯哈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宝乐尔,男,32岁,蒙古族。被执行人苏亚拉其木格,女,47岁,蒙古族。被执行人呼比斯哈其其格,女,51岁,蒙古族。申请人宝乐尔与被执行人苏亚拉其其格、呼比斯哈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恢2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