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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宝乐尔与苏亚拉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乐尔,苏亚拉其木格,呼比斯哈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宝乐尔,男,32岁,蒙古族。被执行人苏亚拉其木格,女,47岁,蒙古族。被执行人呼比斯哈其其格,女,51岁,蒙古族。申请人宝乐尔与被执行人苏亚拉其其格、呼比斯哈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恢2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