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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庆、张志忠等与姚春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张志忠,张志霞,姚春成,胡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417号原告张庆,男,193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张志忠,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志霞,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姚春成,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胡桂梅,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胡桂梅、姚春成二人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向原告写有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00元,由郭清香、陈世廉、周国英三人证明至2015年8月,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按约定月息1.5计息。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11月18日借条一份;2015年9月16日还款计划一份,周国英、郭清香书面证明各一份,张庆之妻李平枝(病故)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其欠款及利息的事实存在。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姚春成于2014年11月18日借原告张庆之妻李平枝现金2万元,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李平枝写有还款计划载明:利息按月息300元,2015年8月起未付。李平枝死亡后,三原告作为继承人代为诉讼。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约定月利息1.5分,应从2015年8月份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春成、胡桂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庆、张志忠、张志霞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起按月利率1.5分支付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