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29刑申2号马某1:你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康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甘29刑终10号刑事裁定。现提出:你和马某2二人属正常上访,构不成寻衅滋事罪;你们所居住的房屋因上湾瓜梁净水厂蓄水池工程质量问题渗漏导致房屋多处墙体挑檐开裂。根据你的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复查,现已复查完毕。经复查,复查查明的事实于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相一致。经临夏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临夏州水电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工程专家对瓜梁净水厂的两座500m2清水池进行了质量评定,评定结果为:净水厂蓄水池建设程序合理、施工规范、运行良好、质量合格,无任何渗漏现象。相关部门将此结果答复申诉人并终结信访事件后,申诉人马某1和马某2仍然无理缠访闹访,索要巨额赔偿,并多次到省、州、县并进京继续进行非法上访闹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申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原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