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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棒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棒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928号罪犯崔棒棒,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棒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发现遗漏罪,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棒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棒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崔棒棒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崔棒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棒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崔棒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崔棒棒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棒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