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玢瑜与马鄢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玢瑜,马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刘玢瑜,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马鄢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刘玢瑜与马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马鄢平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