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王成勇、王成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王成勇,王成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路燕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凤晨,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勇,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王成果,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王成勇、王成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勇、王成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成勇、王成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