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永红与胡世松、胡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红,胡世松,胡万斌,武永红,胡世松,胡万斌,武永红,胡世松,胡万斌,武永红,胡世松,胡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883号原告:武永红,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胡世松,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胡万斌,男,住贵州省镇远县。原告武永红与被告胡世松、胡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武永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武永红负担。审 判 长 黄原慧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人民陪审员 杨正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邵继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