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661号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10室。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玉林公司)与被告王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霞给付供暖费3602.74元;2、诉讼费由王霞承担。被告王霞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王霞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23号楼4单元902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3.98平方米。今日玉林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根据王霞与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供暖合同及供暖补充协议,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王霞按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缴纳供暖费,每供暖季合计1385.67元。2016年3月9日,北京旧宫物业管理中心与今日玉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小区业主欠交供暖费的债权转让给今日玉林公司。王霞尚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今日玉林公司称该小区于2015年10月安装供暖智能表,此后只有在交纳供暖费领取卡片后才能刷卡打开智能表供暖开关。王霞一直未领取卡片。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有关内容,业主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暖单位支付基本费用,北京市对基本费用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季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的60%支付。今日玉林公司主张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2771.34元,主张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供暖费的60%即831.4元,共计3602.7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3602.74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