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华油集团有限公司油化分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市长城节能有限公司买卖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彭州市长城节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400号执行申请人:四川华油集团有限公司油化分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49号附5号。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长城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团山村八组。本院在执行四川华油集团有限公司油化分公司与四川省彭州市长城节能有限公司买卖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66304.8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