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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发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何开发,郭勇,阳小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东胜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黄同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昕,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开发,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业,男,194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勇,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小双,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发,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再审申请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开发、郭勇、阳小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小平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