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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李林霜,刘本辉,李忠萍,赵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599号案外人:陈凤,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负责人:方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栋6楼4号。法定代表人:刘本辉,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138号2楼1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一段花乡民居商业街六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忠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李林霜,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本辉,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忠萍,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赵兴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在本院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李林霜、刘本辉、李忠萍、赵兴民一案中,案外人陈凤对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永盛路“英郦庄园”8幢1单元1楼2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凤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凤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杨 芳审 判 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谢 欢书 记 员  沈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