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11号,组织结构代码证:66631933-3。法定代表人:李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1栋4层,组织机构代码:73566523-0。法定代表人:王亚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3478779-7。法定代表人:林梓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