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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恺胜与梁霄、翟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恺胜,梁霄,翟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798号原告:王恺胜,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大学文化,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梁霄,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翟妤,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恺胜与被告梁霄、翟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恺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恺胜负担。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