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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蒋永俊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俊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刑初15号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永俊,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于山西省曲沃县,小学文化,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新生,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199510364255。辩护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10199910346786。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永俊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冬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永俊及其辩护人胡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9月份,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被告人蒋永俊处购买“黑彩”,经查,柴某共向蒋永俊的银行账户转入用于购买“黑彩”的资金6354937元,蒋永俊共向柴某的银行账户转入“黑彩”兑付奖金4436610元。针对上述指控,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蒋永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永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①被告人蒋永俊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或次要的地位;②被告人蒋永俊到案后举报揭发了祁某和刘某分别坐庄打“黑彩”的行为,该事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现已立案侦查,具有立功表现;③蒋永俊庭审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曲沃县曲村镇下坞村柴某联系被告人蒋永俊在蒋永俊处购买“黑彩”,以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依托,柴某通过蒋永俊联系在祁某跟前买号码下注,中奖后由蒋永俊给柴某兑付奖金,蒋永俊从柴某中奖数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9月份,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蒋永俊的银行账户转入用于购买“黑彩”的资金6354937元,蒋永俊共向柴某的银行账户转入“黑彩”兑付奖金4436610元。蒋永俊从中获利2万余元。2016年10月14日,蒋永俊在侯马火车站出站口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本案侦查过程中,蒋永俊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在非法经营“黑彩”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上线刘某,该案曲沃县公安局已受理,正在侦查中。本案审理中,蒋永俊自愿退交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曲沃县曲村镇下坞村柴某的证言,称我于2013年开始在蒋永俊和刘某1跟前购买黑彩,购买方式以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依托,我在蒋永俊和刘某1跟前买号下注,如果中奖,蒋永俊和刘某1按照下注大小兑付奖金。买的次数多了,记不清买了多少钱的了,输了大概七、八十万元。我和蒋永俊、刘某1交易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基本都是农行账户和信用社账户。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9月28日的银行交易流水,我共向蒋永俊农行账户转账71笔共计3398429元。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8月3日的银行交易流水,我共向蒋永俊信用社账户转账32笔共计2573508元,我和蒋永俊、刘某1基本没有什么业务往来,银行转账基本都是用来打黑彩的。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7月30日,蒋永俊的农行账户给我转账16笔共计1216660元,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7月21日,蒋永俊的信用社账户共向我账户转账46笔,共计2932350元,2014年6月1日、13日、27日蒋永俊用郭某账户分三次给我转账287600元,这都是蒋永俊给我兑付的“黑彩”奖金。2、书证。①曲沃县公安局从山西省农业银行调取的蒋永俊账户信息和柴某账户信息,证明蒋永俊6228481298021872873账户交易流水情况和柴某6228461290005724810账户交易流水情况,其中柴某转给蒋永俊71笔共计3398429元,蒋永俊转给柴某16笔共计1216660元,蒋永俊转给祁某、杨某44笔共计1028381元。②曲沃县公安局从曲沃县农村信用联社调取的柴某6215806070000568268账户交易信息,证明柴某转给蒋永俊32笔共计2573508元,蒋永俊转给柴某46笔共计2932350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存入406170元,转账方式存入2526180元。郭某(蒋永俊妻子)转给柴某3笔共计287600元。③曲沃县公安局从曲沃县信用联社调取的蒋永俊6212806070000050892账户交易信息,证明柴某转入蒋永俊账户44笔共计2956508元,其中现金存入123000元,尾号8268账户转账存入2573508元,尾号5308账户转账存入90000元,尾号4810账户转账存入170000元。蒋永俊转入柴某账户38笔共计2932350元,其中转入柴某尾号8268账户共计2526180元,现金存入柴某尾号8268账户共计406170元。祁某通过尾号8590账户转入蒋永俊账户共计1766040元,其中现金方式存入694350元,以转账方式存入1071690元,蒋永俊账户转账转入祁某尾号8590账户共计2016110元,祁某通过其妻子杨某账户转入蒋永俊账户共计1029980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存入蒋永俊账户共计215790元,从尾号4302账户转入蒋永俊账户共计684190元,从尾号8004账户转入蒋永俊账户共计130000元,蒋永俊账户转账转入杨某尾号4302账户共计1755890元。④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4日13时50分许,该处民警在侯马火车站出站口将网上逃犯蒋永俊当场抓获。⑤羁押证明,证实蒋永俊于2016年10月14日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后,被送至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羁押,于2016年10月20日出所,被原办案单位带回。⑥曲沃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受案登记表,证明蒋永俊在侦查过程中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在非法经营“黑彩”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上线刘某,该案已受理,正在侦查当中。⑦户籍证明,证明蒋永俊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辨认笔录。①侦查人员组织柴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柴某指认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黑彩”的犯罪嫌疑人祁某。对侦查机关另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柴某指认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黑彩”的犯罪嫌疑人蒋永俊。②侦查人员组织蒋永俊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蒋永俊指认10号和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收取柴某“黑彩”资金后交给的上线祁某。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蒋永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庭审时供述,称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到柴某的蔬菜大棚园区想找点事情干,柴某说他想打黑彩,让我跑腿给他报黑彩单子,我知道曲村镇北赵村的祁某是接黑彩单子的,我就找到祁某说柴某要打黑彩,柴某有钱,打的比较大,祁某说柴某的单子给我0.5%的好处费,我同意了。柴某从2013年10月中旬开始到2014年8月份结束,具体日期以我的两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为准,我农行卡和信用社银行卡上柴某给我打的钱都是打黑彩的钱,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柴某把购买黑彩的钱转给我以后,我直接扣除0.5%后再转给祁某,我把收到的钱给祁某时,现金和转账都有,公安机关从银行调取的流水记录我看了,柴某向我农行账户转账71笔,共计3398429元,向我信用社账户转账32笔,共计2573508元,这些钱扣除0.5%的抽头钱我转给祁某了,其中有现金也有转账。我从中抽取的获利我也没有得到,都又帮柴某打了黑彩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永俊违反国家关于福利彩票发行的规定,非法经营彩票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蒋永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蒋永俊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在非法经营“黑彩”的过程中,还有另外一个上线刘某,侦查机关已受理该案,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蒋永俊具有坦白,自愿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予以量刑,但辩护人提出蒋永俊系从犯、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永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蒋永俊非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彦武审判员  邱世强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