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黄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黄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035号原告王晓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泽、张惠亮,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虎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波,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玲与被告黄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晓玲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王晓玲负担。审 判 长  焦爱琴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